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19條
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屬原型或首次製造 、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方式辦理,其預算達政府採購法 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得採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辦理。研發後之後續量 產,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者,亦同。

前項委託,屬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機密或極機密採購時,科技工業機構得將 首次研製或開發與量產合併辦理採購。但應符合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 處理辦法之規定。

前二項委託首次研製或開發新產品,係由法人團體完全自費辦理時,應事 先預估量產數量及約定量產單價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