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36條
委託經營機構之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機構經營後,該機構之名稱應予保留 。委託部分之人員及內部單位編制,應配合現況辦理調整。

民間機構受委託經營後,不得以科技工業機構名稱從事對外交涉、行文等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