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委託經營契約要項及履約管理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23條
主辦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規定,民間機構於委託經營期間,如有短期、 輕微之經營不善或失當,得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改善無效者,主辦機關應依違約規定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