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銷售,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就雙方合作研發、產製 或維修之產品所進行之銷售行為。

法人團體以其自身品牌銷售前項產品時,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