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指有償移轉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所有權予國內外第三人 之行為。
銷售對象為我國政府機構時,得由科技工業機構自辦,不適用本辦法合作 或委託銷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