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產品,指科技工業機構自行或與法人團體合作或 相互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各種武器、裝備、系統、補給品、技術資料 、書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軍品或軍民通用產品。

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區分及其銷售案件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產品。其銷售案件,由主辦機關核定,並陳 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項目之區分,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