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法人團體,指依我國或外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之 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之國內外法人、團體或政府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