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10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作業程序之擬定。

二、國防科技工業甲、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查驗、協調及轉陳。

三、國防科技工業乙級產品銷售獲授權案件之核定。

四、國防科技工業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

五、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契約書或銷售後勤支援契約書之核定。

六、國防科技工業產品輸出、入許可之申辦。

七、遴選委託銷售法人團體及委託銷售計畫之核定。

八、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數量、項目與金額之統計及彙陳。

九、科技工業機構銷售執行之監督與成效之考核。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