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 93 年 09 月 08 日)
第4條
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本法規定 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 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