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5 日)
第7條
查驗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之自衛槍枝序號納入電腦實施資訊管理,並於每次 序號異動時,即列印最新報表乙份,呈報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