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5 日)
第6條
軍人自衛槍枝申請槍照作業規定如左:

一、軍人自衛槍枝申請槍照,應具備申請表一份,由槍枝持有人備同階或 高階之現役軍官二人之保證及最近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兩張,交由隸屬 單位審查核轉;槍枝管理單位審查合格後,應分類造冊兩份,附槍枝 照片 (正、反面) 及上開各附件彙送查驗機關請核發槍照。

二、查驗機關於收到申請槍照案件時,應慎密審查,凡不合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者,應不予發給槍照,該槍枝彈藥並由查驗機關通知槍枝管理單 位移請警察機關依法沒入或收購。至經審查合格者,發給槍枝執照, 並函請槍枝管理單位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將槍枝彈藥集中後派員查驗 之;如係少數槍枝,由申請單位逕送查驗機關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