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5 日)
第5條
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

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之單位。

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之單位。

四、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