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5 日)
第3條
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 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 (以下簡稱槍照)。

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