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5 日)
第20條
軍人自衛槍枝由各槍枝管理單位每年實施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實施副時 檢查;總檢查之要點為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各款,臨時檢查得依本辦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況實施之,並將總檢查及臨時檢查實施情形呈 報國防部核備,且副知查驗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