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衛槍枝(含彈藥)如下:

一、甲類:各式手槍均屬之。

二、乙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練習槍均屬之; 但各式步槍改造之獵槍,不得列為狩獵槍枝。

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類各一枝為限,每戶不 得超過甲、乙類各二枝;甲類各式手槍每槍不得附超過子彈五十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