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 107 年 04 月 10 日)
第3條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 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 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 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