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 104 年 01 月 20 日)
第8條
實施近戰格鬥訓練,應完備場地安全,隨時注意受訓人員身體狀況及安全 ,並遴選合格教官,按既定之科目、進度、方式等施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