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3 年 05 月 07 日)
第4條
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出資百分之 五十以上之第三目、第四目研發計畫所產出之成果,屬於國防研發成果, 由本部認定之。並得於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前或於研發成果產出後依其 特性認定之。

前項認定,本部得指定本部所屬單位先行進行要件之審認。被指定之單位 ,應將其認定結果及理由呈報本部核定。

國防研發成果,除本部專案授權外,不得授權部外單位使用,亦不得實施 讓與或再授權,以確保國防利益。經專案授權使用者,應不定期實施管考 ,確保正當使用。

第5條
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 應於訂約時約定之。

前項研發成果如歸屬部外執行單位,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無論在我國主權 管轄區域內或外,應享有無償、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利。但本部或本部 所屬單位出資、委託或補助之金額合計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由雙方 約定之。

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第6條
執行單位進行國際合作所產出歸屬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之研發成果,其歸 屬、管理及運用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