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  ( 95 年 01 月 20 日)
第4條
國防部每年於全民國防教育日前一週,統籌辦理獎勵一次。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辦理,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將符合條件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表及有關 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報送國防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