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  ( 95 年 01 月 20 日)
第3條
傑出貢獻獎勵基準如下:

一、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宜,績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二、對全民國防教育之內涵、實務之研究、發展、策劃、宣導、推行或提 供興革意見,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三、其他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