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 94 年 02 月 02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