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 94 年 02 月 02 日)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 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 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