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10 月 17 日)
第10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 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 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 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