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 94 年 05 月 10 日)
第11條
國軍官兵參加終身教育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明文件,得經主管 機關或執行機關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國軍人員專長分 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頒發或依教育部規定認可之學位 證明文件為限;證照和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