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 94 年 05 月 10 日)
第10條
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以公餘進修為原則。但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 程,與業務有關,經主管機關甄選核准者,得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行之。

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應自付進修費用。但其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 程,與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第一項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資格條件、員額、甄選作業、進修 期間、權利義務及公餘進修之業務有關認定、費用補助基準等事項,由主 管機關另定之。

經核准以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獲費用補助者,其權利義務等 事項,應以契約定之。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研究生,以全時進修就讀碩士班二學年或博士班四學年 期滿,仍未取得學位者,須先行分發派職。

前項以全時進修國外博士班期滿者,得申請延長進修期限。但不得逾六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