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8條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 ( 免) 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 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