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7條
深造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參謀、戰術、戰略研究、國防管理及技術勤務等 領導人才為宗旨;於軍事學校設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或同等班隊及研究 所辦理。

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及其他同等班隊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入學資格、修 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 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