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1-2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之進修管道,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 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 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