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條
國防部為因應軍事教育發展趨勢,推廣終身學習,提升教育品質及科技研
發能力,得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入來源、用途、投資項目範圍、預算編製、決算編造、會計
制度等事項,準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但捐贈收支、
場地設備管理收支、推廣教育收支、建教合作收支及投資項目有關收支,
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並設置經費
稽核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之組成及基金管理、監督辦法,由國防部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