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8條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 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