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2條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 務。

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 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 (含) 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