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授予軍事學資、證書核發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27條
學員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 (術) 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第28條
結業證書遺失者,得向原就讀之各校申請補發學資證明;原就讀之校院經 裁併者,得向國防部申請辦理學資證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