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權責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4條
學員、學生 (以下簡稱學員生)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核 定,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 (以下簡稱權責機關) 備 查。

第5條
學員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 予以適當之獎懲。

前項學員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第6條
各校每年招收學員生之員額,由權責機關定之。

第7條
各校應依不同之教育班次,分別訂定教育計畫,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第7-1條
各校應成立學員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 於學則中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