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總則 ( 105 年 10 月 12 日)
第2條
各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各校)學員、學生之入學、修業、 考核、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依本規則辦 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