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證書之核發與管理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7條
學員依規定修畢各學級學科,且學力測驗成績及格者,由班本部頒發畢業 證書 (格式如附件四) 。

第28條
畢業證書遺失者,得向班本部以通訊方式索取證書遺失申請表 (格式如附 件五) 或由國防部網站直接下載,填載後逕向班本部提出申請補發 (遺失 補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 。其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具證書遺失申請表二份。

二、遺失原因登報聲明、身分證明影本及一寸照片三張。

本辦法修正前,依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核發之結業證明書及資格證 明書遺失者,申請補發手續,依前項規定辦理 (遺失補發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七、八) 。

第29條
冒用他人補習及進修教育結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及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 或偽造、變造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