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總則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訂定之。

第2條
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 (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 教育) :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 (含) 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 (含後備 軍人) 。

第3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班 (以下簡稱班本部) , 負責教務規劃及執行,並得委由軍事校院辦理教務工作。

國軍各級單位凡有所屬官兵參加年度補習及進修教育者,設國軍隨營補習 及進修教育分班 (以下簡稱各分班) ,負責督導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 (以下簡稱學員) 課業研讀及作業撰寫,並考評其平時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