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學籍管理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8條
各同級、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 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除減免及格之各科作業撰寫,並於修 畢其他學科後,報名參加學力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