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學籍管理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7條
學員退伍離營,已修畢一學年以上學程者,除得依第六條規定,以後備軍 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外,並得向班本部提出申請,轉學至一般同級、同類 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繼續就讀。其在本班修讀及格成績,視同各同級、 同類學校及格成績,並得予抵免直接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