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4 月 11 日)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重要專門技術人員,由物資經濟、交 通、衛生及科技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就具有戰時維持軍需民用所必備 專長人員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