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 97 年 10 月 21 日)
第3條
防空演習實施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為防空演習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策劃與執行 防空演習及協調協辦機關辦理防空演習有關事項。

二、協辦機關:與防空演習有關之中央政府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公共事業單位。

主管機關與各協辦機關之協調事項,得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