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 97 年 10 月 21 日)
第12條
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 、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有關 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