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8條
徵購、徵用機關於接收物資或固定設施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 或固定設施之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 用期限,交予物資或固定設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