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5條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 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 償業務之協調機關,應協調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掌握軍需物 資或固定設施之異動資料,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洽辦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但船舶或航空器徵用及補 償業務之協調機關,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