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 95 年 01 月 12 日)
第7條
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者,機場軍事機 關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 (如附件三) ,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日期,並 不予補償。屆時仍未拆遷者,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依法強制 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