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 95 年 01 月 12 日)
第6條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 發給補償費。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七日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 者,加發一成之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