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 95 年 01 月 12 日)
第5條
機場軍事機關依測量、履勘結果及補償基準,核定拆遷日期及補償費,並 於應拆遷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養鴿戶。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補償金額、請領程序、拆遷日期及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