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98 年 02 月 05 日)
第8條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由主辦演習機關召集執行機關、財物所有 人或管理人、法人團體代表人、相關同業公會、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 有關機關、單位,共同組成財物徵購徵用計價補償評定小組 (以下簡稱評 定小組) ,參照市價、政府機關、相關公會所定費率及使用情形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