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98 年 02 月 05 日)
第6條
執行機關收受徵購、徵用書後,應於實施演習日十日前,以郵寄或其他適 當方式,送達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