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98 年 02 月 05 日)
第13條
主辦演習機關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時,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行蹤不 明或死亡者,應依有關證明文件,將財物及補償金,交由其法定繼承人或 代理人具領,無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者,應依民法有關提存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