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98 年 02 月 05 日)
第12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即應解除徵用,填發解除徵用通知書 、財物發還證明書及補償通知書,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事宜,並由 執行機關協助辦理。